2005年,商务部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公司只能使用注册资金放款,再融资只能通过银行一条途径,不得向公司或个人借款融资;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金的25%等。经过8年多时间,国内资本市场运行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国家对民间资本审批不严,导致几乎所有民间融资机构都有违规经营典当业务,但《典当管理办法》应对这一变化却一字未改,多项条款成了制约典当行发展的“紧箍咒”。希望这一现状能够引起监管层的关注,促进典当行保持良好的发展,更好的发挥“第二银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