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开始施行。在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转款质押典当是指中小工商户以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
典当行申请的当金。应收账款的折当率一般为50%~70%,中小工商户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
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应收状况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典当大大解决了中小工商户资金短缺的问题。当中小工商户没有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抵押,又没有合适的担保的时候,那么中小工商户就可以选择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典当行获取资金,通过应收账款的典当让未来的现金流提前变现,很好的缓解中小工商户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同时由于典当行会对拿来质押的应收账款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从一个侧面督促了中小工商户加强应收账款的监管,提高了中小工商户整体的管理水平。
典当行对于中小工商户用于典当的应收账款具有较高的要求,一般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的资金实力较强。
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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