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
典当行业市场发展趋势很快,如若跟不上很难谈发展,勉强维持生计。有的国资背景
典当公司,应社会需求、国有资金的扶持、严格的风控。不仅也在找拓宽业务渠道的路子,也在经济下行大环境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从整个市场经济大环境来看,企业面临的状况都是一样的,怎么才能破局,实现新形势下的发展,是目前所有企业在思考的。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
典当行业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中国由来已久。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多元化融资需求的扩大,
典当行业兴起。相较于非国有性质的
典当行业,国有典当公司在享有更多国家资源的同时,也在国民经济发展领域担负着更多责任,并且面临融资渠道和业务单一等问题,与此同时面临诸多法律上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找准发展方向,是国有典当公司当下的不二命题。
国有典当公司现在情况:国有典当的资本优势为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先决条件。嘉兴共有
典当行37家,资本金最高的
典当行均为国企性质。总体来讲,民营典当的注册资本金一般较低。但是,近年来,受国有企业各项政策规定限制、传统产业面临转型升级压力、经营风险加剧、资金链脆弱、房地产市场低迷、新的典当管理法规悬而未决、典当向银行融入资金受限、政策环境不断趋紧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国有典当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受到较多限制。
从融资渠道来看,目前,国有
典当行普遍依靠股东方借款,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金额偏少等问题。尽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发挥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各地相关政策仍然限制乃至禁止向
典当行融资”。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典当行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嘉实集团下属承资企业嘉兴市佳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有的3200万银行借款到去年已被全部收贷。由于对
典当行融资的过度限制,
典当行自身面临融资难,服务客户的能力也受到限制,这成为典当业行业整体发展的最大制约。所以国有
典当行的资金流量难以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只能被动的等待当款到期归还或绝当物处理变现,这些问题通常使
典当行出现短期流动性资金缺口,从而错失一些高质量的典当融资项目,影响
典当行的经营效益。
从业务结构上来看,国有
典当行主要有三项主营业务,分别为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业务仍然是典当业的主要业务。国有
典当行为了防范风险,一般会选择国企或者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放贷,往往这些企业融资时会用房产或者股权来做当物筹措资金,所需资金量较大,这就需要
典当公司有雄厚的资本金,能够提供给客户所需当金,以免流失优质客户。
目前,典当业务总体呈下滑趋势,造成原因一是宏观经济不景气,银行贷款政策及额度渐渐放开,国家5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与之前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的政策相比,信贷政策仍旧宽松,因此部分有长期贷款需求、又不是很着急用款的企业会转向银行融资。二是小额贷款企业的崛起,小额贷款企业较国有
典当行放款性质灵活,不受很多国有政策限制,给一些急需资金的个人或者小企业更多便利,带给国有典当业务较大的冲击。
国有典当行面临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
典当行在中国的兴起,为大多数非国有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除传统融资方式以外的另一融资新渠道,但是利用
典当行融资,在我国仍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之间的冲突等几方面。
(一)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2001年,
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最终在2005年修正颁布了最新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形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
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办法》第六章第42条规定
典当行经营的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
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2001年,绝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再如国家颁发
典当行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行业性质并非金融类,所以在抵质押登记时不能享受金融类企业的优惠,能操作的业务种类空间相对狭隘,典当品种的拓展受到很大限制。
(二)对于绝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如果按营业质的法律特征来讲,绝当物应当归
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获得拍卖当物中的借款本息,剩余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
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另外,对三万元以上的绝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
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于绝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受到占压。再如大额典当品种“房产”“股权”等当物一旦绝当,并非直接拍卖所能现变,必须要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虽然权责明确、抵质押手续、典当手续完备,但司法诉讼过程漫长,到最终司法拍卖拿到借款本息至少半年以上,时间成本太高。并且法院对于
典当行业有着固有的思维,觉得典当是暴利行业,是趁人之危,在处理典当借款纠纷时往往会站在被告方,不认同合同中规定的逾期罚息等,而将典当借款纠纷定性同为民间借贷类纠纷,不管合同对逾期罚息如何规定,最终法院支持的最高借款月利率只有2.4%/月,但《办法》第六章第37、38条却明文规定可以高于此利率,如此造成当户逾期借款利息更低,
典当行时间成本增加利润却降低的恶性循环。
目前
典当行业只有《典当管理办法》可循,但《办法》的法律效力太低,不能对抗相关“法规”“法律”,各地方法院对《办法》的了解也很少,一般都会依据《物权法》《担保法》来处理典当借款纠纷。希望
典当行业能尽早出台行业法律法规,能保障
典当行业更好地发展。
国有典当行的发展方向:(一)树立以金融理念经营典当的思想
以金融的理念开展典当业务,突破仅以当物的足值性和变现能力为主要考察指标的传统经营思路,关注中小微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资信情况、行业发展前景、宏观经济及政策影响等,即弄清客户的还款能力,为客户提供小额、快捷的个性化服务。
(二)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位
典当处于金融链的最末端,要还原典当对银行业拾遗补缺的地位和作用,回归提供小额、短期融资服务主业的本源属性。摒弃“规模经营单笔业务必须大”的观念,根据典当业的特点,树立“总笔数多,万木成林”的观念。因此,要细分市场,以小额业务为主,发挥“周期短、金额小、流程快、处置易、需求频、风险小”的特点和“济困救急”的作用,不盲目贪大求全。这也是响应政府普惠金融的号召,以及履行国企社会责任的表现。
(三)提高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
项目合同签订前,做好尽职调查,强化以借款用途、还款来源为重点的金融眼光甄别项目的可行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包括跟进借款企业运营情况等方面的贷后管理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预防风险的发生。一旦发现有不良风险形成后,积极催收、果断处置,同时加强资产重组等报表业务的学习和开展,高效推进不良项目处置,控制流动性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四)融合民营和国有优势
把民营典当的操作灵活、掉头快的优势与国有典当的资本雄厚、人才优秀、管理先进等优势相结合,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更加强化国有典当优势,从而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五)以创新精神驱动业务发展
1.业务品种创新。去房地产化,在股权、房屋、机动车、应收账款等基础上扩展更多的业务品种,帮助中小微企业能够运用更多的质、抵押物品解决短期资金之需。不断开发总部基地、经济开发区、产业链、办公园区、写字楼、以及经纪人等新业务。
2.服务方式创新。避免因服务方式单一导致业务的流失,在符合放款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创新的服务方式,如利用“互联网+”新业态,开展“互联网+典当业务”,去掉柜台交易的历史烙印,赋予时代的生机,既增加业务渠道,同时进一步展现了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
3.融资手段创新。打破银行融资难的瓶颈,通过P2P平台、资产证券化、下属承资企业向集团关联公司借款等各种渠道获得融资。但是融资一定要守住底线,坚决抵制非法集资。
不论在何种经济环境下,
典当行业的整体出路都在广大的中小微企业这片“蓝海”中,这已然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国有典当公司也不例外。通过精准的市场定位、高效率的运转机制、强有力的风险控制,保障业务开展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复制性,将有助于国有典当公司健康平稳发展以及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愿景的实现。
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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