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梧州市某国有企业以厂房及划拨国有土地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双方分别签订了典当合同与抵押合同,并且当地土地与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04年10月借款期满后,该企业无力还款,此时企业领导换届,新领导认为前任在抵押时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所以抵押无效。XX典当行将企业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优先受偿。一身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典当行提出上诉。二审认定抵押有效,典当行对于房产与土地有优先受偿权。
成都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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