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典当。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否
典当,一致有不同意见,为了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担保法允许以“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典当。《担保法》第34条规定,当户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典当。《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典当。该条规定的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精神基本一致。按照本条规定,只要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依法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典当。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典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典当。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典当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典当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典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典当财产进行处置。
办理“四荒”地典当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典当的证明;
2、对典当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典当双方签订典当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书。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典当须经被典当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典当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典当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典当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典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典当的书面证明须将土地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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