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在建工程典当,是指当户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典当行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所谓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较多。为此《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但应注意的是,《抵押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了几个条件:①抵押人为主债务人;②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③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④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⑤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二、条件:关于在建项目典当的条件,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得出,在建项目典当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①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在建设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典当。
三、在建工程典当的办理: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典权的,当户应在办理下一个典当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典当行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典当情况告知后一典当行;后一个典当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典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
当户所担保的债券不得超出其当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典当后,该当物的估价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典当,但不能超出余额部分。
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个典权的,视为同一当物;在典权存续当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典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①抵押登记申请书;②典当合同;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设指标批件;⑥已投入工程款的验资证明;⑦评估报告书;⑧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缴足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和董事会同意书;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的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书;⑩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书;11、已预售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及已预售部分商品的专用发票(复印件);12、其他必要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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