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受益权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广义受益权重受益人除由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第20-23条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法》第22条、第49条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